村务理财制度(村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
村集体财务活动一般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村务监督机构监督村集体财务支出,一般应当按照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般情况下,应当由经手人使用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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