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如何管理?

Connor 以太坊ETH 2022-08-02 281 0

物权法第81条第1款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本条第2款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据此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管理,应当通过两种途径解决:

(1) 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

  共有部分的管理就是维护共有部分的机能,并充分发挥其效能而对共有部分进行保存、改良、利用、处分建筑物。对共有部分由谁行使管理权利,区分所有权人首先可以选择自主管理,即由区分所有权人自己执行管理业务或者彼此间构成一个管理团体来执行管理事务。

(2)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

  也就是说,业主也可以通过订立契约将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事务委托给管理公司或者第三人,管理公司或者被委托的第三人的权限由区分所有权人全体赋予建筑物。这里所说的契约,就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权来自于业主的授权,这种授权主要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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